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任何一种笔迹,都必须以该种文字书写符号的规范动作为依据。
因此,可以说,文字符号的书写动作是构成笔迹的一个因素。手写文字是通过笔迹表现出来的。但不能因此把笔迹作为文字的同位语。
文字既不等同于笔迹,也不宜把笔迹鉴定叫做文字鉴定。因为文字的范围很广,有手写文字、打印文字、铅印文字、雕刻文字等多种。两种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两者的鉴定对象、任务和科学原理都不一样。文字学中有文字鉴定的任务,其目的在于确定文字的形体,判断文字形成的年代,认读文字记载的事实等。这种鉴定与司法鉴定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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