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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发展在近代中国

出处:本站  时间:2001年01月25日
    19世纪笔迹学在欧洲问世后,近代笔迹学的理论和方法相继传入我国。本世纪初,清政府制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和鉴定人的条件作了规定。本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颁了诉讼法,对鉴定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司法部门和警察部门的鉴定机构中设立了笔迹鉴定业务,在警官学校开设了文书鉴识课。我国这一时期的笔迹学处于引进和初创时期。
    
    引进欧美国家的笔迹学原理,吸收汉字书法的有关知识,初步总结汉字笔迹的鉴定方法;引进先进的科学仪器和技术(如紫外线灯,比较显微镜,紫外、红外、分色摄影技术、化学试剂显色技术等),显示密写和看不清的文字。笔迹鉴定手段开始推广,对于正常书写的字迹和有轻微变化的字迹能够进行鉴定,对伪装笔迹难以鉴定。在许多《犯罪侦察》教材中都涉及了笔迹鉴定知识,但内容比较粗浅。1938年冯文尧编写的《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和1943年徐圣熙编写的《笔迹学》专著,内容比较详细,但理论根基薄弱,可以算作我国近代笔迹学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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