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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萌芽在古代中国

出处:本站  时间:2001年01月25日
    据史料证明,我国笔迹鉴定手段开始于公元210年左右的三国时期。据《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国渊出任魏郡太守时,有人投书诽谤朝政,太朝(曹操)十分恼怒,下令查处。匿名信中多处引用了后汉张衡所著《二京赋》中的词语。国渊请求太祖将匿名信交与他秘密查办。他吩咐属吏:魏都大且是京城所在地,但学识渊博的人少,应选派青年外出学习。临行前,国渊对学习的三名属吏说:要学习未知的东西,《二京赋》的老师,并请他代写一封书信。经比对笔迹,与诽谤朝政的匿名信同出一人手笔。公元五世纪,东魏与西魏交战,西魏大将韦孝宽摹仿东魏大将牛道常的手迹,制造假信,要求投降西魏,离同东魏的官兵关系,从而取得胜利的战例。以后,各个朝代都有许多记载以笔迹作为判案定罪的主要依据的案例。
    
    我国元朝,明朝的刑法规定:写匿名信诽谤官府者,重的处死,轻的流放远方;写匿名信诬陷他人者杖七十七;写匿名信威胁、勒索他人钱财者仗八十七并发放原藉。我国古代司法工作者把“查笔迹”列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手段。我国古代不仅有笔迹鉴定技术,对笔迹与书写人的关系也有一些研究。如汉朝方言学家、文学家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提出了“言者,心声也;书者,心画也”的著名论点,意在说明语言是人的内心写照,笔迹是书写人头脑中固有形象的反映。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笔迹鉴定办案有悠久的历史,但没有总结出科学的鉴定方法,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理论。这些比较原始的鉴定方法和理论观点,对以后建立近代笔迹学奠定了基础,可以算作处于萌芽状态的笔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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