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笔迹专家戴维在他的签定生涯中的一次鉴定震惊了法官们。
1969年,他在法庭的证人席上坚持说明被告无罪。这是一桩因支票而引起的案件。他说,被告一直是用右手书写,因而字母向右的笔画是拉,而支票上字迹中笔画的凹痕中的压点表明向右的笔画是笔向前推出来的,可见书写者用的是左手,是一个习惯于左手书写者,因此支票上的签名不是被告所为。
罪犯作案模仿笔迹当然不限于签名,当然还会包括书信、遗书、收据、证明、领条之类,这些字数比签名多,因而模仿起来比较困难,也就更容易露马脚。因为每一个人的书写习惯都不会绝对相同,在一点、一钩、一斜以及轻重、速度上都不一样,而且手指是一种无意识的,在十分注意的情况下,他的书写习惯也会在某一微小地方流露出来,无法隐瞒。正如戴维斯所说的那样:“一个书写者能变化斜度,大小轻重和速度,但他一生中写书习惯如同指纹一样是变不掉的,即使他涂抹或雕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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